四、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各项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6]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反馈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均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报本级政府备案。省公安厅应完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三)建立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申诉、检举的制度。要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接待、处理申诉和检举。对于申诉和检举,应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督促改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乱纪的,应认真依法查处。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调查结果初审制度和行政处罚决定制度。除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对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应由处罚决定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机关负责人依决定程序审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加强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和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此外,还应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
五、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一)积极、慎重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局应认真研究提出我省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