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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登记选民并公布名单;
  (四)公布选举日期;
  (五)推选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十一条 选民由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的十五日前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 因故推迟选举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根据异动情况予以调整,重新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选民个人提名、村民小组提名、选民自荐的方式产生,由村选举委员会汇总,于选举日的十日前张榜公布。每个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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