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9日)修改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199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8日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
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