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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于199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重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建设,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促进地区之间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并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业机械管理、农业经营管理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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