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会计条例[失效]

  第三十三条 代理记帐的委托方、代理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方、代理方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送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代理记帐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代理记帐机构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为委托方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负责人审阅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送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第三十五条 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帐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帐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代理记帐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记帐机构的资格定期进行审核,对代理记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会计人员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下的,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而未委托的;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者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或者出纳以外的人员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
  (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本单位会计或者出纳的;
  (四)招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或者招用无《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回避制度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