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会计条例[失效]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办理会计事务;
  (三)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营状况,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四)按时办理税金、利润、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财政收入的缴纳事项;
  (五)监督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
  (六)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保管和经济合同的签订等,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
  (七)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离岗前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国家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单位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诉。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经查证确属错误处理的,应当责成所在单位及时纠正。
  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由主管单位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会计人员的在职教育规划,加强对会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支持在职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学习。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帐簿,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单位的会计事项,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统一核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