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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湖南省会计条例》于199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8日

               湖南省会计条例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督促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对在会计工作中,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制止、检举、控告会计违法行为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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