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节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总预算(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三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计划头两年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可以听取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查,也可由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社会才经济发展的主要计划指标需要变更或者指令性计划指数需要调整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或者取消的,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和批准关于年度计划、预算部分变更的时间,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需要部分变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计划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计划调整而引起本行政区域计划的部分调整,由本级人民政府调整执行,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应当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时间不得迟于下年度的第二季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前,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