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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
  第二节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
  第三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 执法检查
  第五节 视察
  第六节 听取、审议述职报告
  第七节 组织代表评议
  第八节 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九节 质询
  第十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节 撤职
  第四章 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承办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设在地区的工作机构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办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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