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提出申请的事项,应当公开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有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期限的,一般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拖延。
  申请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逾期不答复申请或者不批准申请不服而提出申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复审,并在15日内答复当事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依法需要当场暂扣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阅核后签名或者盖章。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权、申辩权;
  (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诉讼的时限和地点;
  (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