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十三条 制定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规章必须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取行政事业费,必须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执行,不得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物品进行抽样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抽样。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