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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的土地发包者应当与承包经营者签定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种植蔬菜,不得改变菜地用途,不得荒芜菜地。
  承包经营者不种植承包的菜地的,由土地发包者收回重新发包,或者经土地发包者同意,转包或者转让给他人种植蔬菜。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菜地,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有机肥料、科学使用化肥,改良土壤,培育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承包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
  第十四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建居民住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取土、挖砂、采石、采矿、挖塘。
  禁上在蔬菜基地堆放、倾倒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禁上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的设施。
  在蔬菜基地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损坏菜地的基础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修复方案,经蔬菜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损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
  蔬菜基地附近原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对蔬菜基地的地力与施肥效益的监测网点,配合同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蔬菜基地的地力变化、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菜农提供生产、销售、信息等社会化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帮助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发展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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