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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3日)修正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6年6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菜地质量,确保蔬菜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规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未列入蔬菜基地的城市郊区的常年菜地和县以下建制镇的菜地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权属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和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规划、环境保护、粮食、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蔬菜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五条 划定蔬菜基地,应当以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蔬菜基地可以在城市郊区或者其他乡、镇建立,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邻近行政区域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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