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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全省性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监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事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外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和合作关系。
  第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救灾的准备工作,根据每年灾情的预测和实际情况筹措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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