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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五)对观众、游客、顾客遗失或者群众拾交的财物,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公告招领或者送交公安机关;
  (六)招聘雇用外地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七)临时举办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以及重大节庆等活动,履行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大型活动举办申请,核发《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并进行年度审查;
  (二)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会同主办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四)依法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其他违法活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公安机关制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文明执勤,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公共场所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业主、经营单位,为其充当保护人;
  (二)徇私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活动;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费、罚款;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或者刁难经营者;
  (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营业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其大型活动尚未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举办;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举办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物及其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限员的场所严重超员经营出现事故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吊销《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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