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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对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并配套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时,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城市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要求移交给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移交的,由该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维护、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路肩、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除建筑施工、设置公共设施经审查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占用。
  其他道路确需占用的,必须事先经过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对已经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统筹安排,对其中影响交通的应当限期迁建。
  第十五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占用道路申请;
  (二)经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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