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修改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各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维护、管理并
重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贡献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协调市政、公用、供电、电讯、消防、供热等工程项目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