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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鼓励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积极发展同国(境)内、外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九条 本市红十字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规、政策;
  (二)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工作;
  (四)建立公路沿途救护站和街道居民卫生救护点及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救助机构;
  (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第十条 本市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同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依法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企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本市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因救灾和突发事件,红十字会接受境外、国外捐赠的物资,海关应当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红十字会接受的款物应当用于红十字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市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或者接受捐赠。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建立帐目,完备手续,健全管理制度;处分捐赠财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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