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1994年2月3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水质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