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不相适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
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6〕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
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耕地造地费)的收取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造地费是为保证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开发和建设新的基本农田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耕地造地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税区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新耕地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耕地造地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一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2倍收取;
(二)二级基本农田:按征收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5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