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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

  (十)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
  (六)涉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物品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七)集体宿舍、招待所、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九)其它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三章 保卫组织与保卫人员

  第九条 保卫组织或保卫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无违法犯罪前科;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专职保卫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保卫组织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二)依法检查单位建立和落实治安保卫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或指导单位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四)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侦破、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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