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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

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治安保卫工作办法
 (1995年11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鲁政发(1995)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
  单位应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物质装备。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一)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失泄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加强重要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护卫、消防等群众性自防、自卫组织;
  (五)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督、考察;
  (七)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工作;
  (八)对本单位发生的紧急治安事件,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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