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按《
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七)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部分养老金,以正常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社会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计发办法逐步向新办法过渡,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离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V指·1.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