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9月12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通知》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是《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正确领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明确改革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各地要按照《通知》提出的目标要求,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我省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加快将范围扩大到城镇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力争1997年底完成,逐步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有条件的企业要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积极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倡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可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结合起来。
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银行、邮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除青岛市外,其他市地要按照省的实施办法进行试点,如有修改和补充,送省劳动厅审批。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收缴难的问题。凡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企业,不得评优、评先,厂长(经理)不得晋升工资和获得年度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已经挪用的,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