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整的浮动费率办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按不低于企业工资总额的0.3%缴纳。市地和县市都要建立劳动鉴定机构,按《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完善劳动鉴定制度。
5.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根据符合计划生育人数的多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以均衡企业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
(五)加强劳动领域的宏观调控。
1.统筹开发城乡劳动力资源,合理调节全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根据市场供求调控城镇失业率,健全城镇失业状况临控预警系统,做到科学统筹、合理调节。对城镇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继续实行计划、政策和监察综合调控办法,合理调节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向、流速和流量,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建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率调控指标,依据失业率变化和社会承受能力,临控企业向社会分流人员的速度和流量。根据对市场劳动力总量和结构需求的预测,科学地规划和调节职业技能开发的方向和规模,引导劳动力在产业、行业、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2.加强工资总量调控,使工资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在劳动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继续推行弹性计划与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有机结合的调控办法,同时,探索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控机制,省每年制定并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为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通过集体协商增加工资创造条件。
3.加强劳动事业的宏观预测和综合规划,提高劳动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市地,县要分级建立编制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制度,搞好劳动经济与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指标之间的综合平衡。要进一步强化劳动统计信息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形成覆盖劳动经济工作的统计体系和报表制度;逐步建立劳动领域监测预警系统,对劳动力市场运行、失业、工资收入增长、劳动安全等情况跟综监测,准确预报、为协调劳动关系、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和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及失业警界线等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制度。
1.加快制定劳动法规、规章,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为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监控、调控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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