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逐步放开劳动力流动的界限。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决定职工的去留;职工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职。除济南、青岛等少数大城市外,逐步放开劳动力流动的区域限制。在控制城镇失业率的前提下,适度放开城乡限制,允许一部分农村劳动者进入城镇竞争就业。
4.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到非国有经济中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采取积极措施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结合开展东西部就业扶贫,促进西部劳动力资源开发,实现东西部劳动力宏观需求平衡。大力拓展劳务输出,由地区间、省际间向境外延伸,不断开辟境外输出新领域。基本建立起融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服企业为一体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中介管理规则,扩大职业介绍机构的功能和覆盖面。近期应建成联通城乡、信息手段先进的职业介绍网络。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探索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增强安置功能。要尽快建立职业指导制度,将就业训练与职业介绍相结合。
(二)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改革,建立起完善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
1.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覆盖城乡企业并向农村延伸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主导作用,承担各类职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任务,使其成为兼容并蓄、综合性的职业技能开发基地。所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的要求,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手段,提高职工素质。
2.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体系。两年内形成覆盖全省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网络,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1995年起,在全省建立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企业新增的技术岗位职工,必须持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工资分配机制。
1.改进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一是扩大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对由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按《
公司法》要求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及经营管理基础较好、领导班子较强、工资税利率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经批准由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两低于”原则和当地就业供求变化,进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实行“公有民营”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按租赁、承包合同由企业参照上述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报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二是探索通过集体谈判、民主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机制。由用工单位与职工(工会)按照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合理增长的原则,并依据省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扩大范围。三是按照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中继续实行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重点是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以行业工资水平和效益指标为基础,兼顾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挂钩工资基数和浮动比例,对暂不能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劳动部门可按工效挂钩思路核定工资总额。
2.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在企业工资总量确定后,企业可以依据省颁布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建立适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普遍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加快调整职工工资构成,将应纳入正常劳动报酬的各种福利和津贴、补贴等逐步纳入工资,使职工收入货币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