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8日)
现将《关于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工作。督促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实施、完善决策和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方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突出重点、领导授权、分工协作、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落实的事项;
(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政府系统办理的事项;
(五)上级交办需由本级政府落实或办理的事项;
(六)领导批示的新闻媒介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工作问题的反映和建议的处理及落实;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立项下达。督查机构根据督查事项的任务确定如何立项。综合性督查事项,先分解任务,再拟定督查的实施方案,确定督查的方法、步骤、要求等,报有关领导审签,转有关承办单位落实。需几个单位共同落实的事项,先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办理。
第七条 跟综督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必要时,督查机构可协助领导直接进行协调,组织落实。
第八条 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按规定要求办结上报。上报材料须全面、真实、准确,一事一文,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