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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专用基金管理
  各办事处从收支结余和经济实体提取、结转的各项专用基金,应根据先提后用、略有节余的原则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折旧基金。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办事处和各办事处的经济实体,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或重置。
  (二)大修理基金。提取的对象、范围和折旧基金相同,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大修理基金专门用于房屋、设备的维修。
  上述两项基金,可以调剂使用。 
  (三)事业发展基金。办事处的事业发展基金由办事处从年终预算包干或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增加服务设施,改善经营条件,偿还借款和上交利润分成等;经济实体的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实体的事业发展。
  (四)集体福利基金。办事处和经济实体提取的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改善集体福利条件,补充公共活动经费和其他特需费用。
  (五)奖励基金。其提取范围、比例与集体福利基金基本相同。用于先进集体奖励及效益分成奖金。
  经济实体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可参照同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十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对固定资产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性质分类设立总帐和明细帐,建立分级负责的帐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二)办事处及所属实体,利用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全部登记入帐,均为国家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报废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变更产权关系和变价处理,要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严禁把办事处的固定资产用作经济实体注册资本或抵押贷入资金,不得从事期货贸易和股票交易。利用现有国有资产采取对外合作、合资经营的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经批准变卖固定资产的收入,列入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不得作为帐外收入。
  (四)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各办事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清查盘估的基础上,按不同行业的规定确定综合折旧或分类折旧的提取比例。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要按月计提;实行差额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可暂不计提,但收取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要抵减机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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