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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经营管理
  (一)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开展代购代销和经营活动,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任何人不准以办事处(或所属经营实体)名义和利用在办事处工作的方便条件做个人生意;不准搞第二职业和个人中介活动;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经营活动中的回扣和小费要一律交公。
  (三)经济实体经营项目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要经办事处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六、年终结余和税后利润管理
  (一)办事处取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日常经费开支,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之后的剩余部分为年终结余。办事处的年终结余,按管理形式不同作如下处理。
  1.全额预算单位,作为经费包干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差额预算单位,60%转作事业发展基金,40%转作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3.自收自支单位,50%转作事业发展基金,50%转作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二)经济实体取得的税后利润的分配,可参照同类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其中大部分应转作折旧、大修理基金和流动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正常的资金周转。
  七、往来款项管理
  (一)办事处借入或借出资金,要经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明确权限和责任,按法律程序签定合同并严格履行;30万元(含)以上的要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办事处所属经济实体借入资金,应切实保证其使用效益,严守信用,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凡借出资金,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察论证,必须有单位担保或对方财产抵押,确保资金安全。
  八、代管资金管理
  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因代购代销收取的资金为代管资金。对代管资金,原则上应分设帐目登记,专户存储,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股票、债券等经营活动,并建立逐月清查核对制度,保证及时支付和资金安全。
  九、专项资金管理
  办事处由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要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不准改变指定用途。对拨款数额比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应设专户进行管理。
  项目完成后,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详细说明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经审查批准后,作为核销财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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