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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办事处的财政拨款、借入资金、各项收入(包括应收未收的收入)均应及时入帐,加强收入核算,做到帐、表、证齐全,并按时向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报告收入情况;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要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不准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不准转移和挪用财政资金,不准隐瞒收入或利用经营资金进行外循环。
  (二)办事处对所属经济实体,要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应上交利润指标,以及管理费、设备场地租赁费、流动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定额,并按月或季度收取上述费用。
  (三)办事处对所属经济实体要实行宏观控制和财务监督。经济实体要向办事编报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要向办事处上缴一定的利润和管理费,并按办事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收益分配情况,定期对资金和库存商品进行盘点和清查,做到帐实相符,日清月结。
  (四)为正确计算收入,各办事处均要按照责权发生制的核算要求,对核算期内应收未收的经营收入及时入帐,严禁利用往来款项虚增盈利。
  (五)加强办事处收费管理,对代办业务、咨询及其他服务性收费按批准的标准收取;内部设立的客房及饮食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双轨制,即对社会服务全部放开,对省领导机关服务,按社会价格的8折收费。
  四、支出管理
  (一)办事处各项费用的列支,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厉行节约,讲求经济效益。大的经费开支,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办事处日常经费支出,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挪用专项资金自立标准扩大开支。工资及各项补贴,贯彻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执行省内或驻地一方的标准,但不能同时交叉执行两地的标准。执行驻地标准的,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办事处自己增设的其他福利待遇及效益奖金,一律从创收利润中提取,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办事处从严掌握。
  (二)办事处所属经济实体,按经济性质和国有规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要严格控制营业成本和费用,对按规定计提的有关费用(例如折旧费)按月计提列支,依照责权发生制的要求,各项摊销费用应逐月摊入成本。对实际投入使用但尚未付款的各项费用,也必须估算计入预提费用。利用办事处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经营单位应上交租赁费,租赁费可计入营业费用。各项成本费用必须如实列支,不准虚提冒列,以保证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
  (三)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从事商品经营,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特别是在进销商品和款项往来的重要环节,要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对于盲目进货造成积压或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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