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理顺内部核算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深化改革逐步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预算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处的具体财务收支情况,对办事处实行三种预算管理形式:
(一)全额预算管理。对新成立的办事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办事处开展正常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在一定时期内由省里按核定的经费基数拨款,包干使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
(二)差额预算管理。对虽有一定收入但尚不能达到日常行政经费全部自给的办事处,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开展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首先由办事处收入解决,省里按照《方案》核定的经费基数和递减比例核拨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三)自收自支管理。对已经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的办事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省里除按办事处承担的特定任务核拨一定的专项经费外,不再拨付日常行政经费,由办事处自收自支,自求平衡。
二、经费管理体制
(一)无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各办事处均要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编报预算,报送季度和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省里按《方案》确定的经费基数和比例分期拨付给办事处日常行政经费,递减下来的部分资金,留省财政,仍然用于办事处,由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办公厅协商使用。
(三)办事处所需专项经费,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研究解决,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大的基建项目及所需资金,报省政府决定。
三、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