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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一、实行范围
  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
  二、时段划分
  高峰阶段:8:00-11:00
       18:00-23:00
  低谷时段:23:00-7: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确定
  (一)电量范围:包括指令性电量和指导性电量。
  (二)峰谷分时电价的计价,以国家新颁布的目录电价和新机还本付息为基础电价,实行浮动。在电价之上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电力附加费、城建费、综合加价等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计价方法。保持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原则。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平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
  四、计量装置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设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和平时段的用电量。
  五、峰谷分时电费计算公式
  峰段电费=高峰时段用电量×基础电价×(1+上浮比例%)
  谷段电费=低谷时段用电量×基础电价×(1-下浮比例%)
  平段电费=平时段用电量×基础电价
  总电费=(峰段电费+谷段电费+平段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六、峰谷分时电价随基础电价的变化而调整。
  七、其他规定
  (一)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用户,其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电量按平段电量计算。
  (二)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在峰谷分时总电费的基础上,按《功率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增收或减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三)经供电部门同意,通过用户转供并在供电部门立户收费的符合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的被转供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用电量从转供户相应时段电量中扣除。
  (四)供电部门应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按批准的办法签订有关协议。
  (五)趸售转供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对转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八、实行峰谷电价,原计划用电管理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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