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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1995年1月9日)


  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在电价总体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缓解用电紧张局面,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社会效益的有效措施,是供电、用电和社会三方都受益的事情。国家计委、电力部以计价格[1994]368号文,已批准山东电网峰谷电价办法。青岛、烟台等首批试点城市已收到明显的效果。为此,省政府决定在前段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计价格[1994]368号文批复的《山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在全省规定的范围内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到1995年9月30日,各市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比例达到规定范围电量的50%,年底达到100%。
  二、由省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批准的《山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电力部门负责分时计价表计的配备,为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创造条件。
  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在电价总体水平不提高的前提下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乱涨价现象的发生。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经委要会同电力、物价等部门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峰谷分时电价在全省顺利推行。
  
  附:《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已经国家计委、电力部同意)

  为缓解缺电矛盾,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原水电部、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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