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费。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交通稽查站,负责检查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等交通规费的缴纳情况和运输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公路的维护和管理。除统一设置的交通稽查站以外,交通部门内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拦截车辆检查、收费、罚款。
六、林业部门可以在靠近用材林林区的主要公路上与交通部门合并设置木材检查站,只检查就近林区运出采伐木材的准运证件。木材检查站与交通稽查站同点设置,分别执行检查任务。
七、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站点名称、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标准及期限,以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交通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对已经检查过的车辆,应发给查讫标志,不得重复检查和处罚。
公安交警和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分别按国务院规定着装,持有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核发的检查证件或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证件。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区域。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必须佩带出示。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区域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主管部门要对在公路上执行检查、收费、稽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严格审查,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不准雇用合同工、临时工。
八、严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下达车辆通行费、纠正违章罚款指标或搞罚款提成。收取车辆通行费、征收交通规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要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确需罚款的,一定要适度。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财政(补交的交通规费除外),不得截留、提取或挪用。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对公安交警和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使用的票据和收费罚款情况定期检查、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