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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
 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安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的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交通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并对外公布。其他各级人民政府(行署)都无权批准设置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
  其他部门如确有专项检查任务,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属打击犯罪和交通安全方面的,委托公安部门代查;属经济方面的,委托交通部门代查。
  三、公安部门履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职能,不再设置固定的道路检查站。公安交通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公安部门为围堵犯罪分子、追捕逃犯可以设置临时检查站卡,仅对来往的可疑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临时检查站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能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销。
  四、交通部门设置的车辆通行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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