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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成品油生产、销售、库存、消费的统计,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依据。

第二章 成品油资源分配计划的实施和业务分工

  第十二条 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计划,负责制定各市地和专项用油分配计划,下达给市地计委和省石油公司。市地计委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分配计划。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原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各项用油,由所在市地分配供应。
  第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范围,是指除国家六大直供用油部门之外省内各行各业用油、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用油及原由国家专项分配的各项用油。(国家六大用户直达供应范围和品种的界定是:“铁路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铁道部组织供应的铁路内燃机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不包括铁路系统其他用油。“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船舶、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外轮燃料公司经营用柴油和其他用油,也不包括交通部系统的其他用油。“解放军总后勤部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总后组织供应的部队训练、生活、农场用油,武装警察部队用油,以及现由总后代供的其他单位的直供用油。“石油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供应的系统内使用的汽、柴油。“外贸出口用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成品油,不包括外贸部门的其他用油。“民航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的航空煤油和少量的航空汽油。)
  第十四条 省内各地方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由省计委纳入年度分配计划。各地方炼油厂要严格按照“四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将其生产的成品油交省石油公司,不得另行开辟销售渠道。地方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原则上不向省外调拨,确需外调的由省石油公司向中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反映安排调拨。省石油公司要加强与各地方炼油厂的联系,并派出驻厂人员,搞好产销衔接,保证按计划组织收购、调拨。
  第十五条 省石油公司在省计委、经委和中石化总公司的指导下,负责全省成品油的需求预测、资源衔接、市场供应。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按照合理的运输流向,提出成品油资源的地区平衡的调拨方案,组织市地县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接卸、储存、运输、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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