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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底板、侧墙、顶板);
  (二)孔口防护设备分项工程(含防护密闭门、消波活门、管线密闭及安全口口部防倒塌处理等);
  (三)内部装修、通风、除湿、电路、给排水等分项工程。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全部土建完工,设备安装齐全,检测试运转合格;
  (二)口部防护门、密闭门和消波活门等符合三防要求,通风、除湿设备性能良好;
  (三)整个地下室(包括安全口)无渗漏水现象;
  (四)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全。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对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良”、“合格”工程。整个建筑项目优良工程评比,应就地面工程和地下工程综合评定,凡地下室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者,整个工程不得评为全优工程。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交付后的开发,实行“质量保修期”制度,时间为两年。在保修期内,地下室出现渗漏水及其他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无偿处理,返修和损害赔偿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技术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整理,列入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内容包括:
  (一)人防工程情况记表;
  (二)建筑地理位置图(即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500;
  (三)整体工程1层平面图;
  (四)整体工程正立面图;
  (五)地下室平面图;
  (六)地下室主剖面图;
  (七)地下室水、风、电等有关设施平面图。
  以上图纸资料一式3份,在工程开工的同时,报送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

第五章 开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设施,除各级人防指挥所、通信工程外,凡可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本着“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使用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己安排使用。如本单位常年闲置不用,人防部门经商原单位后,可以统一调整安排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在主体结构部位(外墙、顶板)打眼开洞。如确因开发使用需要,须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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