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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失效]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指挥全省所辖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防冻破冰和海难搜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三防一救”);
  (三)负责落实和执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组织救助力量参加跨海区重大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
  (四)负责与驻鲁部队、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沿海省、市海是搜救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八条 青岛、烟台分部受当地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双重领导。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承办国家、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任务,协调和组织指挥当地有关机构、沿海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搞好本责任区内的海上“三防一救”工作及跨海区重大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
  (三)制定本搜救责任区的搜救部署计划、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中央和地方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海上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海区、港口及其附近海域一般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并应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分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参与重大海难事故的搜寻救助行动。
  第十条 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及所属的救助站、点和船舶是国家设置布点的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专业力量,应随时执行国家、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青岛、烟台分部下达的搜救指令,实施海上搜寻救助任务。
  第十一条 当地方搜救力量不足时,山东省驻军及其所属舰船、航空器应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对海上救援行动给予大力支援,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青岛、烟台分部的统一协调。
  当民用有线电话不能保障通话要求需军用线路迂回通信时,当地驻军应予协助。
  第十二条 省各级民航部门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应予支援和配合,担任海上搜寻救助任务的航空器应配备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通信设备和必要的海上救生物品。
  第十三条 气象、海洋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搜救机关提供最新气象和海洋情况及预报等资料,对重大灾害性气象,应随时提供信息和咨询,以保障海上“三防一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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