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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不悬挂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服从管理并拒绝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逾期两个月不交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限其补交,拒不交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应交管理费1至2倍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款可由银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通知直接从企业帐户中划转。
  对私营企业其他违章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私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私营企业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采取具体措施,解决私营企业的贷款、经营场所、机动车辆挂牌、产品鉴定,产品出口以及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方面问题,为私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各类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按有关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对各类高、中、初级技术职称进行评审并发放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导私营企业从事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和国际技术交流、私营企业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出国出境的,由市、县级私营企业协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及各市地、县(市、区)都要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工作,发挥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工会。工会要按照工会章程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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