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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沭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第四条 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标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至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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