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五、省属单位、中央驻济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市地直属单位、中央和省驻市地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直接报市地广播电视局审批。
六、经审查批准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商店,购买电子工业部定点生产厂家带质量认定合格标志的产品,并由持有《山东省有线电视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安装。省广播电视厅不再发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组织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凡设置了一个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应执行我省实行的“一星一证”的规定,即设置几个卫星接收设施,办几个许可证。
八、《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分单位、个人两种,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市地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个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厅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发放。两种许可证编号均为6位数,前2位为本省邮政编码前2位数,后4位
按发证顺序号排列。
各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在审批发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和省国家安全厅备案。
省广播电视厅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在审批发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安全部备案。
九、《管理规定》发布前,各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律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由管理部门按照
《管理规定》和
《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检验。不符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