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1994年3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茧丝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茧丝生产的经济效益,巩固丝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茧丝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茧丝的生产经营应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贸工农一体化,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茧丝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第四条 生产经营茧丝应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第五条 省丝绸总公司统一负责全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经贸、工商、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丝绸公司搞好茧丝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种管理

  第六条 养蚕必须使用经国家统一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七条 蚕种由省丝绸总公司实行定场、定品种生产、并由省丝绸总公司批准的蚕茧经营单位经营。生产蚕种应领取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的《蚕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蚕种应领取由省丝绸总公司核发的《蚕种经营许可证》。
  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
  第八条 蚕种由省丝绸总公司统一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并统一入库;检验不合格的应就地监督销毁。
  第九条 凡进出山东省境的各类蚕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经省丝绸总公司批准。

第三章 蚕茧生产

  第十条 蚕茧生产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重点发展的方针,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强化基础管理与服务,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型蚕业。
  第十一条 全省蚕茧生产发展规划由省丝绸总公司商各级人民政府拟定,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