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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6年8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我省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两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这对于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素质,推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保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要在前两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导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通过继续深入进行的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权威,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二、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三、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学习和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经营管理;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大、中、小学校和社会基层组织都要重视抓好青少年法律常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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