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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由主席团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方案,听取和审查上年度乡镇统筹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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