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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规章清理、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这次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要围绕省政府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开展。除下列内容外,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予清理: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必须符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不符合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订;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超出了行政处罚法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或其中罚款的数额或标准超出了省人大常委会规定限额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订。
  四、清理、修订的工作步骤
  这次规章清理、修订工作从本方案下达之日起开始,1997年9月30日前基本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清、复查反馈、审核汇总、审议修订5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996年9月上旬)。省政府法制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提出具体要求和安排。
  (二)自查清理阶段(1996年9月中旬至12月31日)。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或单位(联合起草的由该规章主要的组织实施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属清理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发布的)进行清理,书面报告清理工作情况,填写清理意见书,提出清理意见,由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盖章后,报省政府。需要修订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需要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应当提出废止或失效的理由。个别规章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取代的,则应当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在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法制局,并说明情况和理由,争取列入199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三)复查反馈阶段(1997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先由省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清理报告和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然后由清理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派员,在省政府法制局组织下,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复查,逐件提出复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审核汇总阶段(199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由省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经过反馈提出的修订意见和宣布废止、失效的意见再次逐一进行核查,对有分歧的意见进行研究和协调,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江西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章废止(失效)的决定(草案)》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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