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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规章清理、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政府规章清理、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1996]96号 1996年8月29日)


  现将《省政府规章清理、修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规章清理、修订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发[1996]13号和赣府发[1996]26号文件要求,省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修订,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务必切实抓紧抓好。这次清理、修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清理和修订,使省政府规章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清理的范围
  赋予省政府规章制定权的第一部法律,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因此,这次清理规章的范围是:
  (一)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发布的省政府规章。
  (二)省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定或设定了行政处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在认真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列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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