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1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