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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八)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等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水行政部门负责水源卫生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卫生防护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一)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第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制订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广大官兵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
  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设立爱卫会组织,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有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和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上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场所卫生。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城市、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包括住宅楼道)、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广告等宣传品。
  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一切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都应当达到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除“四害”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春、秋两季统一组织除“四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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