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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性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活动;
  (六)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善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药品以及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广沼气运用技术,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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