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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

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与执法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务求实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加快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的进程,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
  (四)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使该项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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